当代刑事|关注《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

 

一、引言
2023年7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该修正案草案共修改补充刑法7条,其中草案加大了对行贿犯罪惩治力度,同时增加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的条款。

 

二、系统治理行贿犯罪的背景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负责人王爱立介绍:党的十九大、二十大都强调“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要清醒认识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行贿与受贿是一体两面,行贿人“围猎”是政治生态的一个重要“污染源”,对行贿行为决不能纵容,对屡教不改者要从严处置,坚决查处多次行贿、巨额行贿、向多人行贿、危害一方政治生态的行贿人。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作草案说明时强调:“实践中同期判处的行贿案件与受贿案件数量相比严重失衡,行贿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比例过高,对行贿惩处偏弱的问题仍然存在,不利于切断行受贿犯罪因果链,需要从刑法上进一步明确规定,对一些严重行贿情形加大刑事追责力度。”

 

三、行贿罪的修订内容
行贿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在法定刑上体现了严厉惩治。草案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修改完善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将党中央确定要重点查处的行贿行为在立法上进一步加强惩治,增加一款规定:对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等六类情形从重处罚。同时,调整行贿罪的起刑点和刑罚档次,与受贿罪相衔接。
为贯彻落实从严惩治行贿犯罪的精神,做好衔接,草案加大了对单位受贿、对单位行贿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的刑罚由原来最高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一档刑罚,修改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两档刑罚;在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对单位行贿罪中,增加一档“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
实践中单位行贿案件较多,与个人行贿相比法定刑相差悬殊。一些行贿人以单位名义行贿,规避处罚,导致案件处理不平衡,惩处力度不足。为此,草案调整、提高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的刑罚,将原来最高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一档刑罚,修改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档刑罚。

 

四、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的背景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负责人王爱立介绍说:这次刑法修改完善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规定,针对的是企业内部关键岗位人员因腐败侵害企业、企业家利益的行为。有的企业内部人员法治意识淡薄,甚至错误地认为“在国有企业拿国家财产是犯罪,在民营企业拿老板的钱没多大事”。 
 从调研了解情况看,各方面反映,近年来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问题多发、易发,主要表现在侵占、挪用、受贿和背信等方面,其中背信方面反映较为集中、突出的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等行为。同时,这些民营企业内部治理不规范,缺乏有效监督,迫切需要加强这方面的治理应对。

 

五、对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规定的修改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分别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相关人员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这次刑法修改将现行对“国有公司、企业”等相关人员适用的犯罪扩展到民营企业,将进一步加强对民营企业平等保护。需要注意的是,构成草案规定的上述犯罪,在前提上违反了公司、企业有关管理规定或者违背了对公司、企业的忠实义务等,在行为上具备相应的故意“损企肥私”行为,在结果上造成公司、企业重大损失,本质上是企业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搞非法利益输送,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这次修改进一步丰富完善了刑法涉侵害民营企业财产相关的罪名体系,包括现行刑法已经规定的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以及草案这次增加的三个背信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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