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有哪些自力救济途径?

 

一、前言

大家应该都听说过一句话——“你不理财,财不理你”,现代社会的金融属性已经完全渗透到老百姓生活之中。
十年前,这话还真可以算是市场真谛——随随便便买个基金、随随便便买个理财,都有不菲的收益——5%?一般老百姓都看不上这么“低”的收益率,本金安全更是刚性兑付的“潜台词”。时间到了21世纪二十年代,金融产品爆雷事件频频见诸新闻,老百姓慢慢地从心底里接受了“高收益=高风险”。
从中国银保监会到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机构挂牌名称的变化同时也代表了国家对金融安全愈发审慎的态度。近3年来,国家频频出台各类金融监管政策,除了对金融行业规制外,2020年还专门出台了四部针对金融消费者个人的保护和救济法律规范。
当代律师团队整理了相关法律规范中涉及金融消费者个人保护和救济的内容,以供有需求的读者参考。

 

二、涉及金融消费者个人保护和救济的法律规范概况

 

三、金融消费者自力救济的具体路径

(一)金融消费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监管机构(目前为各金融监督管理局)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举报,监管机构应当在15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被举报违法行为的调查期限为60-90天。

《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被举报人违反相关银行保险监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举报,请求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查处职责,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该举报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 举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受理:
(一)举报事项属于本机构的监管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人;
(三)有被举报人违反相关银行保险监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为的具体事实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举报之日起1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十二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后及时开展对举报的调查工作。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对被举报的违法行为作出书面调查意见,并及时书面告知举报人……
在本条规定的60日期限内发现情况复杂,需要延长调查期限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一般不超过30日,并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

(二)金融消费者可以向办理业务的银行保险机构投诉,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机构书面申请核查;也可以同时向监督管理机构反映和投诉。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负责处理因购买其产品或者接受其服务产生的消费投诉。
第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公平公正作出处理决定,对于事实清楚、争议情况简单的消费投诉,应当自收到消费投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至30日;情况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经其上级机构或者总行、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批并告知投诉人,可以再延长30日。
第二十条 投诉人对银行保险机构分支机构消费投诉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上级机构书面申请核查。核查机构应当对消费投诉处理过程、处理时限和处理结果进行核查,自收到核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查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第三十一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设立消费投诉转办服务渠道,方便投诉人反映与银行保险机构的消费纠纷。
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反映与银行保险机构的消费纠纷,同时提出应当由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处理的其他事项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消费投诉处理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辖区内消费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消费投诉转送被投诉银行保险机构并告知投诉人,投诉人无法联系的除外。

(三)金融消费者可以信访方式向监督管理机构反映情况,对于材料完备、且属于受理范围的信访,应当在15日告知信访受理情况;对于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60-90天内给予书面处理结果答复;信访人对于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在30天向上一级机构申请复查。

《中国银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第三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十六条 信访人对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依照本办法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信访事项。
第二十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下列属于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完备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信访人出具受理告知书。
(一)对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和实施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和办法等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的;
(二)对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或者不服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
(三)其他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
第三十一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已受理的信访事项,经核实、调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针对信访人的诉求事项按程序提出意见,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但答复内容不得违反相关保密规定。
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需其他国家机关协查等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在前述60日期限内发现情况复杂,需要延长调查期限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三十二条 信访人对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机构的上一级机构书面提出复查,申请材料应包括原处理意见、不服意见的事实和理由。信访人再次向原办理机构以同一事项提出信访诉求的,原办理机构不予受理。
收到复查请求的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对信访人不服意见的事实和理由进行核查,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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