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被撞,以下几种财产损失可要求赔偿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

这里“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指的是因维修车辆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即毁损车辆已经经过维修并实际支出的费用,如果车辆还没有维修,可以委托评估鉴定机构对车辆进行鉴定, 委托鉴定机构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自行委托:车辆所有权人可以自行联系鉴定机构或者评估机构对车辆的损坏程度进行鉴定,但司法实践中,对于车辆所有权人自行委托的评估机构,对方一般会持有很大的异议,在对方不认可的情况下,可能会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时间成本较大。

     2、共同委托:车辆所有权人、肇事者、司机和保险公司一起出面协商,共同确定鉴定机构,这样做出来的鉴定结论各方一般不会产生争议,有利于案件赔偿的确定。

     3、法院委托:各方对法院委托的鉴定普遍认可,一般不会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为避免日后各方对鉴定结论持有异议,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上述委托方式。

 

二、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1、事故发生时,车辆上载有贵重物品,因交通事故发生导致损坏的,负事故次要责任或者无责任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主张经济赔偿,如果车上被毁坏或者灭失的物品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给对方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的,可在主张赔偿物品经济损失的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2、车辆施救费用主要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出险后,失去正常的行驶能力,被保险人雇佣吊车及其他车辆进行抢救的费用,以及将出险车辆拖运到修理厂的运输费用,主要包括拖车费,吊车费等施救费用。

 

三、车辆重置费用

因车辆灭失或者经鉴定无法修复的,可以主张与被损坏车辆目前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四、停运损失

对于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五、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可相对方主张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根据事故发生的时间及费用产生的必要性来确定合理的金额。

 

以上通常是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毁可主张的相应赔偿项目。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很多人也会主张车辆折旧费、误工费,但是对于这两项费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尚未明确规定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车辆折旧损失和处理交通事故的误工损失属于交通事故赔偿的范围,司法实践中也很少有看到支持的情况,所以如果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车辆折旧损失和误工损失的相关证据,一般也很难的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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