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挪用资金罪中, 共同犯罪认定的几种情形

 

一、引言

我所最近代理的一起挪用资金案件中,某公司领导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后将该资金交给公司某员工代为购置房产并以该员工身份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该员工对该笔资金的来源与性质虽有所猜测,但该并不明知该笔资金系被挪资金的性质。侦查机关将该公司员工涉嫌构成挪用资金罪共同犯罪进行立案侦查。
案件移送公诉机关审查起诉后,我所辩护律师积极阅卷、会见,提交相关法律意见书,目前该案已被公诉机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司法实践中,挪用资金的共同犯罪主要表现在挪用人与使用人为谋取利益,共谋、策划挪取资金并使用被挪资金;同时,也存在第三人既非挪用人也非使用人,却仍然构成挪用资金罪共犯的情形。
本文试将使用人与第三人分别构成挪用资金罪共犯的情形进行梳理。

 

二、使用人认定为共犯的法律依据及四种情形
使用人构成挪用资金罪共犯的标准,并无对应的司法解释对此进行认定,但可以根据刑法共同犯罪原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9号)(下称《解释》)第八条“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公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之规定加以认定。
参照《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使用人构成挪用资金罪共犯的情形可以分为以下4种:

🌟总之,认定使用人与挪用人构成共犯,必须有证据证明使用人与挪用人在主观上有共谋,在客观上实施了“指使或参与策划”取得挪用资金的行为。只要双方就挪用资金的事宜进行了联络合意,就可以认定双方共谋成立。

 

三、单纯使用被挪资金构不构成共犯?

🏷️第一,单纯使用被挪资金,使用人并不明知所使用的款项的来源与性质的,不构成犯罪,自然也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共犯。
🏷️第二,使用人如果只是概括知道所使用款项具有非法性质,也不必然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共犯。
🏷️第三,使用人只有明知使用款项系被挪资金的性质,才能对侵犯资金的使用权有认识,这样才能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共犯。

首先,使用人如果仅知道所使用款项来源系非法来源,即对使用款项来源的非法性有所认识,但如果并不清楚所用款项系被挪资金的性质,不能认定使用人具有挪用的故意,从而不能形成共同的挪用故意,不能以挪用资金罪的共犯论处。
其次,使用人即便明知使用款项系被挪资金性质,也还不足以认定使用人和挪用人构成共犯,只有确认使用人与挪用人之间有犯意联络,才能认定使用人与挪用人构成共犯。

 

四、第三人是否可以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共犯?

司法实践中,有的人不是使用人,也不挪用人,而是第三人,类似于介绍挪用资金的中间人。如果第三人具有挪用资金的犯罪故意,这种情况实际上符合刑法共同犯罪的原理,第三人无论是否获得利益,只要实际上参与了挪用资金的犯罪,就可以按挪用资金共同犯罪来论处。

🏷️第三人构成共犯的典型类型——牵线搭桥型
第三人与挪用人和使用人均有主观犯意联络(挪用人通过第三人联络使用人或使用人通过第三人联络挪用人),第三人为谋取个人利益,在挪用人与使用人之间进行积极撮合,并配合、帮助双方最终完成挪用资金的行为,此情形下第三人构成挪用资金罪共同犯罪。
🏷️第三人构成共犯的典型类型——教唆指使型
第三人积极教唆促使挪用人使其产生挪用资金的犯意,帮助其出谋划策,或者以实际行动帮助挪用人挪出资金供使用人使用,第三人实施了挪用资金的教唆行为和实行行为,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此情形下第三人构成挪用资金罪共犯。
🏷️第三人被认定为实际使用人的情形
第三人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被认定为实际使用人。此情形下第三人虽没有直接使用被挪资金,但是其为谋取个人利益,与直接挪用人共谋挪用资金后将资金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被挪资金虽然不被第三人占有和直接使用,但始终处于第三人的支配和控制状态之下,第三人应当认定为被挪资金的实际使用人,其构成共犯的标准与情形参照上述使用人认定为共犯的标准与情形。

 

作者:林珂森|北京(海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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