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手记|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怎么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中的“路权”

案例概要

5月26日上午8时许,在XX市XX胡同,李XX骑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王XX骑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据李讲,王在骑行过程中,侧头行进,李多次提示并躲避还是将自己撞到发生交通事故,据王讲,自己骑行时有点走神,没注意就和李碰上了。事故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李XX受伤。”在当事人责任一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因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出具事故证明。”李XX及王XX均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现场签字,双方均确认事故事实。

李XX随即前往医院医治,诊断为“1、左足小趾展肌部分断裂2、左腓骨短肌部分断裂3、左足撕套脱伤4、左跟骨骨折5、左足趾短伸肌损伤6、左足积液”。

李XX向王XX主张住院医疗费用、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以及误工费合计63437.76元,王XX不认可事故责任,不同意赔偿,李XX诉至法院。

(上述案例为当代律师团队代理真实案例)

 

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未对双方责任进行划分,双方也并未就对方存在过错进行举证。但原告确因事故受伤,进行了治疗,产生了相应的损失。双方应就造成的损失进行分担(原被告各自承担损失的50%)。

 

当代释法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交通事故认定书未能对双方事故责任做出明确界定,原被告是否存在过错?

涉及的交通事故发生在一条胡同里,地面没有道路交通标识线;事故现场是狭小的胡同,并未安装监控设备,因此对事故发生过程无法进行回放。

对于原告较为有利的证据是案发现场示意图。经代理律师事后现场勘查,案发现场如下图所示:

img1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结合事故现场示意图来看,被告王XX显然未能遵守“右侧通行”原则,单纯从“路权”的角度,显然王XX具有一定侵权责任。

但是,对于涉案事故责任认定还有两个较为关键的事实未能确认:

1.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是否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新国标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不超过25km/h、整车重量不超过55kg,在类似的交通事故中,电动自行车自重、最高限速超标等因素通常会加重受伤者伤情。因此,超标的电动自行车在交通事故中往往被认定为机动车,其所承担的注意义务、享有的路权均会发生实质变化。

2.在事故发生当时,原告是否存在超速驾驶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原告电动自行车是否存在超速问题?由于事发现场是狭小胡同,未安装监控设备,无法回放事发经过。

由于无法验证原告是否存在违规在先行为,以上两点可能是交警部门和法院无法划分交通事故责任的影响因素。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法院给出了无法认定过错,基于公平原则原被告分担损失的裁判意见。

 

当代观点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路权作了明确的规定,例如,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应当分别在其专用车道通行,机动车行驶过程中不得随意变道,“转弯让直行,右转让左转”也是路权的体现。

路权,本质上是一种道路交通主体依法使用道路的权利。现代社会的道路具有公共性、福利性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属于一种准公共物品。路权,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必定是有限的,也正是因为其有限,才有必要以权利配置等制度安排,来使众多用路人之需求可以得到公正合理的满足。传统路权“三元论”认为,路权具体包括通行权、道路占有权、先行权等。除此以外,也有部分学者基于不同的环境将先行权分为各行其道的绝对路权、借道通行的相对路权和争用时的通行优先路权。

路权也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大小的主要依据:若交通事故中一方违反通行权,另一方并未违反通行权,则由发生违反通行权行为的一方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如果交通事故的双方都有通行权,在这样的情况下优先权将被纳入考虑范围,双方享有通行权的情况相同,那就由未遵守优先权规定的一方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如果在该交通事故中,双方不仅同时都发生违反通行权规定的行为,而且都发生违反优先权规定的行为,双方行为包含的过错情况相同或很难判断过错的比例,那么双方应该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骑行自行车未能遵守右侧通行原则,属于侵权行为,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是否存在超标、超速等违规行使路权的行为,不能确定;事故现场违法停放的车辆侵犯了道路占有使用权,也存在一定侵权行为。在事故责任无法明确的情况下,原告受伤确是事实。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生命健康权应当是最高准则,生命权的价值远高于从基本权利衍生而来的通行权的价值。

 

小贴士

1.当事人主张权利一定要注意时限。

交通事故责任人如果对于责任划分有异议,应当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本案中,原告应当尽可能在现场事故痕迹还保留的情况下,要求对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原告交通工具是否超标?事发时是否超速?这两个问题其实可以通过申请复核,及时要求交警部门对电动自行车做鉴定,对现场刹车和碰撞痕迹做勘验和鉴定,以澄清双方当事人在案涉交通事故中的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2. 可以建议交警部门增加责任主体。

事实上,从事故现场示意图可以看出,事故发生地有一辆长期停靠的机动车,那么从全面归责的角度来看,交警部门这起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还可以考虑增加一个主体,即事故现场停靠车辆,在通行宽度极为有限的情况下,该车辆违法停靠,易导致早高峰通行阻塞,甚至是在本案中造成交通事故的因素之一,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扫码查看移动端